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价格、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管理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六)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出设计概算,招标人应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行招标。
一个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一)投资估算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二)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需要进行技术设计(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编制修正概算;
(三)施工图预算根据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等,在设计概算的范围内进行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施工条件、清单计价规则及其规定的相关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条件,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自主编制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六)工程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调整。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调查采集、测算整理、分析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工作。
软件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展工程计价软件销售、人员培训等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对计价标准数据库及计价软件数据交换规范进行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一)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税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依法变更或者达成补充协议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一)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其审核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审核中有异议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核对;
(三)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核对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字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一方有异议拒绝签字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不得拖欠。结算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工资。
第三章执业管理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业务,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者从业手续。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作为价款确定和支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单位和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对其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六)同时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七)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从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有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