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从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