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运行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