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