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具有三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符合工程专业需要,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审核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竣工结算等。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