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