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工程排污费;(二)社会保障费;(三)住房公积金;(四)安全文明施工费;(五)税金;(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