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咨询业务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