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咨询业务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