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