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