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