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十日内,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