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执行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或者从业印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单位和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对其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