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