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不得拖欠。结算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工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