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不得拖欠。结算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工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