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建设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