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价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