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