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