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具书面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时限应当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时限相符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