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