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6月28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绿色出行,保护环境;
(二)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踩踏草地、攀折花木;
(四)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五)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六)尊崇革命先烈、英模人物,尊重现役、退役军人;
(七)崇尚教育,尊重教师;
(八)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
(九)其他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二)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扔烟蒂、倾倒污水、丢弃垃圾;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在城市居民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在城乡居民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宠物,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七)私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八)乱拉电线供电动车充电;
(九)在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住宅小区内,在上午6:30-8:00之外、晚上18:00-21:30之外的时间,播放音响音量超过60分贝,进行广场舞等宣传娱乐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等向外抛掷物品;
(三)房屋装修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违反规定占道施工;
(五)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六)占用或者堵塞盲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通道;
(七)不在划定的车位有序停放车辆;
(八)损毁或者侵占交通设施、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旅游设施、绿化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设施;
(九)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举办丧事等活动;
(十)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影响他人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十一)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三)行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将身体部位或携带物品伸出窗外;
(六)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七)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八)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不文明行为。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零散摊位和施工场地等责任人,其责任区是经批准占用的范围。
鼓励与保障
鼓励用人单位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广场、公园、商业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医疗卫生单位、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残障人士、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为不便者集中的活动场所和窗口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第三卫生间。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信业务经营者、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益广告。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文明促进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举报和投诉的方式、流程及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公民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劝阻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做到举止文明。
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