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吐痰、便溺、扔烟蒂、倾倒污水或者丢弃垃圾,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