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吐痰、便溺、扔烟蒂、倾倒污水或者丢弃垃圾,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