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倡导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绿色出行,保护环境;
(二)文明节庆、文明祭扫、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踩踏草地、攀折花木;
(四)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五)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六)尊崇革命先烈、英模人物,尊重现役、退役军人;
(七)崇尚教育,尊重教师;
(八)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
(九)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