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