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开展慈善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见义勇为、献血捐献、紧急救护等行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