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