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单位和公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举报和投诉的方式、流程及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公民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