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公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举报和投诉的方式、流程及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公民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