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仪,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信业务经营者、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