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