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