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行业、文明景区、文明家庭以及青年文明号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