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应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