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街道、社区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