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劝阻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做到举止文明。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