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