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市政、交通、生活、环卫、公共文化、休闲娱乐等有关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