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