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4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7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2月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总 则
应急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倡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公共自行车等绿色方式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建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信息宣传和公益宣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山西省道路交
通安全日、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车辆和驾驶人
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设道路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摆摊设点及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活动。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在城市道路从事维修、养护、绿化、清扫等作业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室外温度摄氏零度以下,禁止从事路面洒水、冲洗作业。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灯、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运输、住建、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点。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错时开放停车泊位。图书馆、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场所应当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对于已经设置的站点和行驶线路,发现存在妨碍道路通行或者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改变或者迁移。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一)三轴以上中、重型货车二十四小时禁止在建成区通行;短途煤炭运输车辆和驻地企业、厂矿运输生产原料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
驻地单位、企业、村庄从事非煤运输的大型罐体、栅栏、平板货车在建成区范围内限制通行;确实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通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小学生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夜间在有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违规使用远光灯;在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得在驾驶人身前载人或者攀扶其他车辆,后座乘车人不得侧坐,摩托车之间不得相互追逐,不得飙车;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六)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变更车道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八)右转弯时应当让同方向直行的行人或者直行、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九)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行经交通堵塞路段,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缓慢通行,不得穿插、超越等候的车辆。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移出。
(一)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九十秒钟,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二)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点的路段,出租汽车在站点靠右侧路边顺序停车上下乘客;
(四)公交车、进出市区的营运客车驶入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不得超过五十厘米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待客、揽客和在停靠站以外地点上下乘客。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三)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机动(电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上拦车、带路、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受、购买或者施舍;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车辆返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所扣留的事故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驾驶本条例禁止的车辆进入文明示范街(路)的;
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违反本条例载人、载物相关规定的;
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上从事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未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手续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未携带非机动车行驶证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残疾人证的;
驾驶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对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予以恢复原状;对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及随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八章附则
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燃油助力三轮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三轮车辆。
正三轮摩托车,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仅有驾驶员座位的摩托车。
四轮车,包括电动四轮车、燃油助力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具有动力装置的四轮车辆。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辆损失约在二千元以下或者多车损失五千元以下),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建成区,市区是指国道307复线坡头口以东,国道307复线(坡头至白泉)以南,义白路(包括义平路)以西,南外环街、桃南西街至坡头路口以北区域。市区建成区之外的县(区)建成区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