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和行人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三)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机动(电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上拦车、带路、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受、购买或者施舍;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