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叉车、沙滩车、场地竞赛车、电动平衡车、独轮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时,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