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住建、环卫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合理安排清扫作业路线和时间,并对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巡检、报修及清洗管理。
在城市道路从事维修、养护、绿化、清扫等作业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室外温度摄氏零度以下,禁止从事路面洒水、冲洗作业。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灯、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运输、住建、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