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小学生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夜间在有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违规使用远光灯;在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得在驾驶人身前载人或者攀扶其他车辆,后座乘车人不得侧坐,摩托车之间不得相互追逐,不得飙车;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六)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变更车道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八)右转弯时应当让同方向直行的行人或者直行、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九)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行经交通堵塞路段,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缓慢通行,不得穿插、超越等候的车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