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驾驶本条例禁止的车辆进入文明示范街(路)的;
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违反本条例载人、载物相关规定的;
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上从事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未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手续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未携带非机动车行驶证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残疾人证的;
驾驶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对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予以恢复原状;对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