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道路状况的变化,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