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厂矿、医院、学校、商场、车站等行人、车辆通行密集区域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