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及随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