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摆摊设点等与道路交通无关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