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其他车辆存在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启动业务关联措施,停办其相关车管业务。

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