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擅自在道路和社会公共活动区域安装、摆放阻车装置、车位柱(锁)等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强制撤除该装置、设施,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