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乡(镇)、村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组织,划拨专项资金,提供办公场所,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