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一条有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乡(镇)、村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组织,划拨专项资金,提供办公场所,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